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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 天津昱翔盐业有限公司被罚
j9九游会2023年3月8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中罚字〔2023〕16号),涉及天津昱翔盐业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2月13日,我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发布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建议立案调查。经查,在网址“”的网站中发现对于产品“牛羊舔块”的产品详情介绍中,宣传广告内容为“主要作用:1.采食量提高10%-20%;2.肉牛、肉羊增重提亮10-25%;3.奶牛产奶量提高5-20%左右;4.泌乳期与利用年限延长20%以上;5.耕牛工作效率提高15%以上;6.确保鲜奶乳蛋白的含量≥2.9%,明显提高奶牛产品质量,替代三聚氰胺”。上述内容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予以记录并下达询问通知书。经报局领导同意于2022年12月26准立案。
经查,2022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网址“”的网站中发现对于产品“牛羊舔块”的产品详情介绍中,宣传广告内容为“主要作用:1.采食量提高10%-20%;2.肉牛、肉羊增重提亮10-25%;3.奶牛产奶量提高5-20%左右;4.泌乳期与利用年限延长20%以上;5.耕牛工作效率提高15%以上;6.确保鲜奶乳蛋白的含量≥2.9%,明显提高奶牛产品质量,替代三聚氰胺”的内容。经我执法人员查询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该网址icp备案/许可证号:津icp备15000923号-1,主办单位名称:天津昱翔盐业有限公司,属于当事人官网。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12.16日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所宣传的“牛羊舔块”产品库存及售卖。当事人自述上述广告宣传语是之前参加展会时一个叫“金科”的公司所宣传的,“金科”公司目前也已经不经营了,当事人在制作自己的官网广告时由自己公司员工将上述宣传语制作在了广告中,无广告费用,且对于所宣传的具体内容数据无法提供证据;对于广告中所宣传的“牛羊舔块”是一种供牛羊舔食的盐块,是普通产品,该产品也从来没有售卖过。当事人得知宣传用语涉嫌违法后立即对发布的内容予以了下架,目前已经下架。
证据一:2022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店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及涉嫌在其公司官网广告中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12月2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在其公司官网广告中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12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核准情况及当事人的身份及授权信息;
证据四: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2022年12月16日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及当事人公司官网截图的照片共2张,证明涉案网站所属及当事人涉嫌在其公司官网中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已告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构成了在互联网中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的材料,积极消除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撤销虚假宣传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j9九游会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